對標準砝碼出具校準證書的相關要求 、 應當按照操作規(guī)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標準砝碼、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行校準和檢查,并保存相關記錄。校準的量程范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范圍。 二、 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標準砝碼 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,所得出的數(shù)據(jù)準確、可靠。 三、 應當使用計量標準器具行校準,且所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符合家有關規(guī)定。標準砝碼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名稱、編號、校準有效期和計量證明編號,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。 四、 標準砝碼、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,標明其校準有效期。 五、 不得使用未經校準、過校準有效期、失準的標準砝碼、衡器、量具、儀表以及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、儀器。 六、 在生產、裝、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,應當按照操作規(guī)程定期行校準和檢查,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。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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